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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新政了!


  来自网络-  

  2017-12-22 09:47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就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明确了统一、规范、便捷的操作办法。
    人员类别-覆盖更广泛
    1、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材料更精简
    精简了材料,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办理哦!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材料
    1、《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3、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原件一份(非必要,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
    4、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非必要,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要提供)。
    (二)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一份。
    受理机构-就近就能办
    从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所有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不再按单位参保地或户籍地划分受理机构。
    为什么时间定在1月1日呢?因为从1月1日起,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失业保险一体化了!
    申请流程-即时可办理
    转移:个人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接续:个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审核后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注意转移、接续的申请时限。领金人员转移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接续的,应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函的60日内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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