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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两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重复享受?


  来自网络  

  2017-05-12 14:42  


     

    案例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2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杭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2013年8月3日和2015年3月1日,申请人各发生了一次工伤事故,两次受伤的身体部位不同,但两次事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均为十级。申请人伤愈后即回被申请人处上班。2016年1月2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8062元,共计16124元。

    职工在同一单位两次工伤的伤残等级相同,是否可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调解: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8000元。

    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次,故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只能是一次。

    另外,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申请人两次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故只能按伤残级别十级的标准支付8062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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