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通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属于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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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 |
2017-04-17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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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可是,有员工回到单位找人力资源部理论,说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告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公司赔偿。 该公司想知道,这种做法真的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吗? 案例解析 侵犯名誉权主要方式包括侮辱、 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员工时,若不存在捏造事实、 恶意评价员工的情形,则可以基于内部管理关系做出相应处理决定。这种处理行为即使有错误, 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名誉, 也应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 如果该公司在员工违纪事实认定和处理程序上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权。但这不意味着该单位在员工旷工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不能按照相关法定处理程序送达 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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