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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通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属于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来自网络  

  2017-04-17 13:15  


     

    案情简介
    某公司近期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先后向员工住址送达解除通知、邮寄解除通知文件, 直至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

    可是,有员工回到单位找人力资源部理论,说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告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公司赔偿。

    该公司想知道,这种做法真的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吗?

    案例解析

    侵犯名誉权主要方式包括侮辱、 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员工时,若不存在捏造事实、 恶意评价员工的情形,则可以基于内部管理关系做出相应处理决定。这种处理行为即使有错误, 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名誉, 也应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 如果该公司在员工违纪事实认定和处理程序上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权。但这不意味着该单位在员工旷工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不能按照相关法定处理程序送达

    解除通知。
    所以, 用人单位采取法定形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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