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企业工资支付立规,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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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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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怎么分配?要向劳动者公示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工资清单要载明这些事项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休法定假有工资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离职后5日内结清工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多蓝领招聘咨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网 微信号: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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