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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三大争议,你必须要知道!


  来自网络  

  2017-03-23 12:09  


     

    要认定成工伤,才能使用工伤保险,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这三个方面。

    工伤保险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利益,工伤事故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掌握和了解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三大争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工伤认定争议
    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向单位所属人力资源和社分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而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
    收到鉴定15日内可提出再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杭州市主城区的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杭州其他区县(市)由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被鉴定人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争议
    协商不成可提出仲裁申请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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