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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去公司水房打水时不慎烫伤,算工伤吗?


  来自网络  

  2017-03-19 13:36  


     

 案 情
  赵某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某日上班后,赵某拿着热水瓶到公司的开水房打水,由于电热水箱的出水开关水阀不好使,他便放下热水瓶,双手用力转动开关水阀,不料用力过猛,将开关水阀拔了出来。赵某面部被喷出的滚烫开水烫伤,虽经及时治疗,但其左眼视力依旧严重受损。伤情稳定后,赵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公司拒绝。赵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 析
  公司认为,赵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但却并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他此次受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自己操作不慎所引起的,因此不属于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对“工作原因”应作宽泛理解。赵某去公司开水房打水,是为了满足人必要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饮水过程中受伤也应认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其次,赵某被烫伤虽然是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但《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影响对工伤性质的认定,除非该主观过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赵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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