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缴费率高吗?来听听专家怎么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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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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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并出台了阶段性降低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目前,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高低,部分民众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下面,对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总体情况,人社君将进行一些综合性的分析。 1从全国来看,我国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并不高,我国职工五项社会保险名义费率大致可做如下统计: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016年后,养老保险高费率地区用人单位费率阶段性地下调了一个百分点。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2015年后国家将之分别调整为1%和0.5%,并于2016年进一步实施阶段性地降费政策。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费率调整后,目前这两个险种的全国平均费率分别不到1%。 总的来看,2016年全国五项社保合计名义费率为38%左右。由于各地、各险种参保范围和费基不同,以及具体缴费情况不同,实际费率低于名义费率。 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用2015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保险实际缴费额除以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费率为20%,低于名义费率(企业和个人合计费率28%),相当于名义费率的72%。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率,按国务院规定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但实际上,不少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甚至50%、40%,导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只有10%,仅为国家规定的一半。 2从地方看,费率差异较大,地区间缴费负担不均 目前全国只有养老保险基本做到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则以地市级统筹为主,个别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阶段,各地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的费率相差很大。 如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为13-15%,浙江为14%,均大大低于全国其他省市。另外,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也不相同,有的地方执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有的地方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关于最低缴费基数,大部分地区按国家规定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执行,也有的地区将之降低为社平工资的40%,还有的暂时降低至最低工资。 由于各地缴费基数不同,名义费率实际上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而如果采用人均缴费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得出的实际费率进行比较,则各地实际费率差距大于名义费率差距。这是因为部分地区,由于基金收支压力大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如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可能存在人均缴费工资大于社平工资而导致实际费率偏高的情况;还有一些省份,则不仅费率低,且最低缴费基数也低,存在人均缴费工资严重偏离社平工资因而实际费率很低的情况。 3从雇佣双方看,我国企业费率高,个人费率低 从本质讲,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都是企业的人工成本组成。企业为雇员缴纳较高的社会保险费,会相应支付较低的工资或者降低工资增长率,即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因此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一体的。 但是不可否认,无论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于个人来说,企业费率高于个人费率带来的心理感受会有所不同。对于个人来说,企业缴费毕竟不能算做是个人的工资收入,企业缴费越高越好。对于企业来说,容易将之统计为自身的税费,感觉负担很重。为此,不少国家采取雇佣双方平摊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的办法,以平衡双方感受。这也有助于双方就是否提高费率以保障未来养老金水平等问题进行协商。 根据最新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统计,不算我国,大约有10个国家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超过了37%,分别是法国(45.84%),匈牙利(41.5%),意大利(39.69%),圣马力诺(38.9%),斯洛文尼亚(38.2%),奥地利(37.75%),德国(37.59%),西班牙(37.33%),克罗地亚(37.2%),立陶宛(37.17%)。 2016年,我国社会保险名义费率大致在38%,如果全部以养老保险实际费率为名义费率的72%推算,则我国雇佣双方社会保险实际费率合计低于30%,在所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中,处于中偏上位置。 实际上,我国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也是没有上限规定的。无论是之前的行政法规文件,还是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都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实际上,部分省市的单位缴费基数是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而不是所有职工所有工资之和,导致高收入者的缴费负担反而较轻。 值得一提的是,一国不同险种的缴费基数不一定是相同的,比如美国公共养老保险雇佣双方的缴费上限为社平工资的两倍左右,但是医疗照顾(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雇佣双方缴费都没有上限。 5从劳动力成本看,社保缴费加个人收入所得税占比较低 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是因为不少国家是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而不是一味提高雇佣双方缴费水平来保证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的。而财政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又来自于个人收入所得税。 以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为例,社会保险缴费偏低的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率偏高;反之亦然。北欧,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以及西欧、中欧等国,领取平均工资的雇员,个人所得税率都超过了10个百分点。其中,丹麦最为特别,平均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率高达35.8%,雇主不缴费,雇员个人费率仅为2.7%。 我国与OECD成员国相比,平均收入者的个税负担非常轻,社保缴费负担重,合计劳动力成本税费负担为31.9%,低于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35.8%),相当于OECD34个成员国排名的第23位。 实际上,从劳动力成本角度看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更容易看出各国对劳动收入再次分配的调节力度和调节方式的不同,以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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