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通知工会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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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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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3月1日,管理公司以张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在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张某出示了工会主席证书,该证书记载自2011年9月起,张某经民主选举、报上级工会批准,任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主席,并加盖了“北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管理公司认可该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否认关联性,主张管理公司本身并未建立工会,北京分公司工会系非法成立,张某作为北京分公司实际行政负责人,依法不能担任该工会的工会主席。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无须通知该分公司工会。 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是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该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理由。 那么,本案中,张某作为管理公司的职工,其参加了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并任工会主席,而管理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应当通知张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工会?
我们需要看一下《工会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实际上,该管理公司与北京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该管理公司自身并未建立工会,但是该公司安排张某担任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该管理公司理应了解北京分公司工会的基本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该管理公司却未事前通知北京分公司工会解除理由,因此,该解除行为应当撤销。 由此可见,本案中,孙某和该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也符合标准工时制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标准工时制。相应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便是狭义的标准工时制。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及利益分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 法律赋予工会职权,通过参与处理劳动纠纷这种形式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体现在《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对辞退、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力。 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务必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更多蓝领招聘咨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网 微信号: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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