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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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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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并无太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尽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尽通知义务,但是,现实中随意跳槽,不在事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的劳动者也不在少数。 蒋某是A外贸公司的客户经理,在公司主要负责客户的开拓以及客户资源的维护。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也积累了不少客源和工作经验。2016年3月,蒋某的朋友张某成立了B外贸公司,邀请蒋某去他新开的公司,一同创业。4月,蒋某与公司总经理因工作产生矛盾,又想起张某邀请自己共同创业,当下便决定离职,次日便去了张某的新公司。 蒋某离开A外贸公司时,因没有将个人手上的业务和公司同事办理交接,导致公司的几笔单子在履行过程中违约,客户不仅要求终止合作,还要求A外贸公司赔偿违约金。公司认为,蒋某在关键时刻故意跳槽,给公司造成了损害,遂要求蒋某赔偿公司的损失。蒋某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换工作是自己的自由,无需赔偿公司任何损失。 本案中的蒋某没有提前通知公司自己要离职的事宜就擅自跳槽,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的义务,试想一下,如果劳动者可以任意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又如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蒋某擅自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的B外贸公司在蒋某还未与A外贸公司处理好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就聘用了蒋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蒋某和张某的B外贸公司都应当承担因蒋某擅自离职给A外贸公司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好工作交接,这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有始有终也是为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更多蓝领招聘咨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网 微信号: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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