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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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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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分重视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为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按照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1.军队要做这些事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 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2.地方要做这些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更多蓝领招聘咨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网 微信号: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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