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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社保?参保单位信息变化怎么办?职工参保停保流程又是啥?


  来自网络  

  2016-11-21 15:13  


     

    1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时需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没有上述证书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成立文件)、市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主管和纳税关系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属于钱江开发区注册型的企业另需提供《杭州市区社保参保申请表》;属于延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需提供成立以来职工的工资总额报表;针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属杭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符合税务部门业务受理条件的新设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2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该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社保登记信息(如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单位基本信息(如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等发生变化,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且根据变更的不同内容提供相应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关登记文件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参保单位社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如何办理新进职工参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注:办理时需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

    另所需提供的材料
    ☑ 因单位性质、用工性质等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还需提供进编表;

    ☑ 50周岁以上且55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变更单位参保时需提供管理岗位的劳动合同;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需提供《民办教师备案表》、《教师资格证书》,及户口簿;

    ☑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转业、复退军人需提供转业、复退相关材料;

    ☑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就业用工许可证等有效就业证件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

    ☑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全日制应届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毕业分配报到证;

    ☑涉及3个月以上补缴的,需填写《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人员: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如何办理离职职工停保手续?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第五点规定,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或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办理时需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2-6月结算期期间办理停保手续,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在职职工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50周岁以上且55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提供管理岗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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