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障政策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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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 |
2012-02-17 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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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制定实施,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取得显著进展。但因政策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了农民工难以真正享受社会保障带来的好处。 难题之一:部分地区农民工社保缴费比例过高。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环境中一方面面临很大的收入和消费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抗风险能力很差。应建立缴费比例适当、专门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难题之二:农民工的工资和劳动保护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只能在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很多雇主根本没有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财务制度,也没有和农民工签订任何证明就业的合同等协议。 难题之三:从现有颁布的各项法规、政策来看。基本都集中在社会保险项目,极易忽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社会保险关系是建立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这比较适合农民工中的雇佣劳动者。因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是政府的转移支付项目,不需要受助对象的缴费,很适合向“散工”等自营职业者提供保障。 难题之四: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由于农民工地域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加之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导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难题之五:处理好农民工城市化的问题是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必须解决的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困境之一在于我国传统的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能适应人口城市化的新情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系列控制城乡人口迁移制度的弱化和松动,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更高收入和更多就业机会的诱导下从农村流向城镇非农产业,完成了人口迁移的第一个过程。而户籍问题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基于户籍制度建设的、带有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对策之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接轨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障应逐步过渡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且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工社保保障向农村社会保障过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采取自愿的原则鼓励其逐步过渡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对策之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使各项基金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另一方面是严格实行农民工社保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保障基金义务监督员,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员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策之三:建立城市民工社会保障等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增加了一个重要的保证。 对策之四: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的信息化。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构建离不开信息化手段,首先应建立内部业务信息系统,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保存、交换数据,进行业务处理;其次建立管理决策系统,在业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具体数据基础上进行辅助决策。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业务应用信息平台无需建立单独的系统,只需在城镇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上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业务处理模块,建立地市级社会保障关系基础数据库,依靠城镇社保搭建统一的网络平台,与城镇社保实现同城同库的管理模式。 对策之五: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的配套措施。1是组建专门从事农民工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队伍。2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培训机构。3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4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是着力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6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7是建立社区管理服务制度。8是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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